各位教职工:
根据国务院《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》国发〔2022〕8号,以及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修订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文件规定,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。该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,不纳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。
扣除主体: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(监护人)。
扣除范围: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。
扣除标准:1000元/月/每孩,定额扣除。
扣除方式:父母(监护人)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%扣除,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%扣除。
执行时间:2022年1月1日起实施。
填报路径:符合条件的纳税人,请打开“个人所得税APP”首页——选择“常用业务”下的“专项附加扣除填报”——选择“婴幼儿照护费用”据实填报,年度选择2022年,“申报方式”既可以选择通过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,也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,如果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,“扣缴义务人”选择“石家庄学院”。
财务处